闽商院发〔2018〕47号
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起草、征求各单位意见、相关部门会稿、修改完善等环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商学院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福建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有效组织学校科研力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校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全面负责,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协调配合;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开展项目研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研项目按来源可分为: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由我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组织的各类科研计划,含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规划项目,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省级各类基金项目和规划项目、教育厅教育科研项目,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校拨各类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含校内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学校与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项目经费的审查、项目进度的检查、项目的结项评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部)指定一名行政领导和一名科研秘书,在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本部门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项目申报通知下达后,由科研处及时通知校内各相关部门,凡是学校在岗的教职员工均可根据通知要求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处负责组织对各类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同期不能同题或以近似选题申报不同层级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负责人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申报新课题。已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同级项目未结题的,不得申请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 国家、省(部)、厅级项目的推荐遴选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科研处根据申报项目的选题方向成立学科评审组,组织同行专家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开展匿名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后,向立项主管部门推荐、报送。
第八条 为保障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规范和相关评审纪律。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院系(部),各院系(部)督促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项目立项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填报相关立项资料。
第十条 科研处接到财务处的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后,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院系(部), 财务处按项目到账经费独立建账、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项目的研究工作,对项目的学术、技术、经费以及研究任务和成果提交等方面负责。
第十二条 如因各种客观原因须对研究计划作调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申请,经院系(部)和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立项管理单位审核。项目负责人人事关系调离我校者,其在研项目的科研经费须暂时冻结,待其将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再进行项目经费结算;或调整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研究计划。因特殊原因项目需要延期的,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立项管理单位有其它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若因主观原因不按合同执行或无故中止合同,不按期结题,不按计划使用经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的项目,学校有权中止并收回结余经费,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回所拨的全部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编制《项目结项申请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处须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各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六条 科研处对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须定期按照要求填写《科研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汇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经院系(部)审核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负责人应协助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提供科研项目开展的支持条件,督促、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结项
第十八条 受各级各类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最终成果出版或公开发表时,须在成果的封面或其它醒目处标明“XXXX项目资助(含项目名称和编号)”等字样,且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多类基金项目结项,同一成果标注的基金号不得超过同级别的2项以上(不含2家)。
第十九条 各院系(部)和科研处根据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准予结题”或“中止撤销”等结论,按项目立项管理单位要求上报并提交结题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如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研究成果未能达到立项管理单位要求,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为项目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资助,同时按项目立项管理单位规定,追回所有项目经费,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立项管理单位规定不符,按立项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