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院师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组织师生参加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的积极性、有效性,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参赛程序
第一条 各内设机构向学院实训干事提交主办单位的学科竞赛通知;
第二条 由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确认竞赛的可行性后,提交金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由学院实训干事发布竞赛通知,各内设机构负责校赛参赛人员或队伍的报名工作,协助团学办和各系(教研室)做好竞赛宣传工作。
第三条 各系(教研室)推荐竞赛指导教师,报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审批确认赛事指导教师。
第二章 赛事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第四条 赛事指导教师应按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实行负责人制度,按计划安排该赛事的组织、指导和训练;做好高一级别赛事参赛选手的训练选拔,向学院和学校上报参赛人员名单。其中同类比赛,选拔出的参加高一级别比赛的队员中老队员不得超过50%。
第五条 按规定办理校级以上级别学科竞赛的立项审批手续,提交经费预算,做好参赛学生的报名工作。
第六条 负责制订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场地、设备。
第七条 负责按学校规定使用和管理相关经费。
第八条 竞赛结束后,负责校级竞赛的获奖情况和遴选参加高一级比赛队伍名单的审核,并提交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审定。
第九条 负责整理、存档和上报竞赛相关资料(学科竞赛计划、方案与总结、校赛名单、校赛照片、竞赛获奖证明),于竞赛结束后两周之内交至学院。
第三章 实训干事竞赛工作职责
第十条 竞赛申报阶段,负责向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报告赛事信息,包括从校创新创业中心了解的竞赛的类型和级别。
第十一条 竞赛发动阶段,负责发布竞赛报名通知,提供竞赛宣传材料,协助团学办和教研室做好竞赛宣传工作,负责做好报名的收取和汇总,负责督促各教研室上报竞赛指导老师报名字单交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审议,负责收取经审定的指导教师竞赛指导计划和校赛工作方案等材料。
第十二条 协助指导教师向创新创业中心提交省赛或国赛的参赛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做好学院年度竞赛情况的汇总和材料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校赛获奖名单由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竞赛指导教师不得擅自更换,如果确实需要更换竞赛指导教师,应提交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议定。
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参赛前必须事先上报学院审批,对于违反该文件规定,未经学院审批,私自带学生比赛的,学院一律不予认定,且一切后果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议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