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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福建商学院金融学院创新创业 (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7 12:11:23 浏览人数:


为使学院师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组织师生参加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的积极性、有效性,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参赛程序

第一条 各内设机构向学院实训干事提交主办单位的学科竞赛通知;

第二条 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确认竞赛的可行性后,提交金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由学院实训干事发布竞赛通知,各内设机构负责校赛参赛人员或队伍的报名工作,协助团学办和各系教研室做好竞赛宣传工作。

第三条 各系(教研室)推荐竞赛指导教师,报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审批确认赛事指导教师。

第二章 赛事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第四条 赛事指导教师应按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实行负责人制度,按计划安排该赛事的组织、指导和训练;做好高一级别赛事参赛选手的训练选拔,向学院和学校上报参赛人员名单。其中同类比赛,选拔出的参加高一级别比赛的队员中老队员不得超过50%

第五条 按规定办理校级以上级别学科竞赛的立项审批手续提交经费预算做好参赛学生的报名工作

第六条 负责制订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场地、设备

第七条 负责按学校规定使用管理相关经费

竞赛结束后,负责校级竞赛的获奖情况和遴选参加高一级比赛队伍名单的审核,并提交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审定

负责整理、存档和上报竞赛相关资料学科竞赛计划、方案与总结、校赛名单、校赛照片、竞赛获奖证明,于竞赛结束后两周之内交至学院

第三章 实训干事竞赛工作职责

竞赛申报阶段,负责向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报告赛事信息,包括从校创新创业中心了解的竞赛的类型和级别。

第十 竞赛发动阶段,负责发布竞赛报名通知,提供竞赛宣传材料,协助团学办和教研室做好竞赛宣传工作,负责做好报名的收取和汇总,负责督促各教研室上报竞赛指导老师报名字单交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审议,负责收取经审定的指导教师竞赛指导计划和校赛工作方案等材料。

第十二条 协助指导教师向创新创业中心提交省赛或国赛的参赛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做好学年度竞赛情况的汇总和材料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校赛获奖名单由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竞赛指导教师不得擅自更换,如果确实需要更换竞赛指导教师,应提交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议定。

第十 学科竞赛参赛前必须事先上报学院审批,对于违反该文件规定,未经学院审批,私自带学生比赛的,学院一律不予认定,且一切后果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 其他未尽事宜由金融学院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议定。

第十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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